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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环保局曝光三起环保典型案例
文章来源:邛崃市新闻传媒中心 发布时间:2018-08-23 10:55

超标排放废水

罚款10万元

2018年3月23日,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奶牛养殖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,发现该养殖场的养殖废水经自有承包地外排至农灌沟。

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取证,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了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规定的排放标准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十条的规定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,对该养殖场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。

 

废弃物排放有“问题”

相关责任人被拘留,罚款10万元

2018年4月28日,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,发现企业2、3号车间正在生产,但浸渍纸生产线和热压机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管网被拆除,废气收集主管网中途部分被拆除,且废气收集管网最终进入原生物质锅炉(已于2017年停用),未与现热能中心(在用天然气锅炉)连接。此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二十条的规定。
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的规定,该公司被处以10万元罚款。同时,案件移送市公安局,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。

 

暗管排放“超标”废水

罚款10万元,责任人被拘留

2018年4月20日,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,发现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内集水沟进入厂区外西北角的沉淀池,然后再通过沉淀池旁路底暗沟排入道路对侧的路边沟渠,最终进入外环境。

经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排放废水进行采样监测,显示该公司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pH均超过了《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规定的“直接排放”标准要求。
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四十二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第六十三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。最终,公司被罚款10万元。同时,市公安局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拘留。

 

生态环保投诉举报电话:

88771700(市环保局)

89222222(市信访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