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邛崃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防控森林火灾的通告(第1号)
文章来源:邛崃市融媒体中心 发布时间:2021-01-13 14:01

邛崃市人民政府

关于依法防控森林火灾的通告

第1号

为依法高效做好我市森林防火工作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》(川府发〔2020〕26号)等有关规定,发布本通告。

一、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,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。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森林、林地及其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;在森林高火险期期间,上述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。

二、森林防火期内,在森林防火区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
(一)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;

(二)严禁点烛、上香、烧纸钱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点放孔明灯;

(三)严禁炼山、烧荒、放火驱赶动物;

(四)严禁在林内吸烟,点火取暖、野炊;

(五)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。

违反上述规定的,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三、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。在森林防火期内,农户的自留山、责任山以及流转取得山林使用权的业主,都应当及时清理林下过厚的枯枝落叶层,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,巡护好自己的山林,消除各种火灾隐患。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森林、林木、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,依法责令其改正,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。

四、各行业主管部门、镇人民政府、森林防火区内的街道办事处、村(居)民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,做好森林火灾预防、扑救、灾后处置等工作,封住山、堵住车、管住人、看住火。对开展森林防火工作不力,造成负面影响的人员,一律依法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。
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火、监督、检查等职务,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、标志、宣传碑(牌)、瞭望台(塔)、隔离带等设施设备,情节严重的,依法予以行政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,应当立即报警(森林火灾报警电话:88801119)。

特此通告。

 

邛崃市人民政府

2021年1月12日